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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岭与中国邮政银行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岭,别名马金领,男,汉族,住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李荣,男,住开封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银行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 委托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岭,别名马金领,男,汉族,住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李荣,男,住开封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银行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
委托代理人李圆月,女,住开封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常乐,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马金岭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金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荣,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圆月、常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上诉人马金岭。
审判长  戴玉峰
审判员  郭为民
审判员  杨雯蒨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艺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