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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建中与吴永涛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建中(又名葛剑中),男,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永涛,男,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再审申请人葛建中因与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建中(又名葛剑中),男,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永涛,男,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再审申请人葛建中因与被申请人吴永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汴民终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葛建中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第四条约定:由于承租人的原因租金分文不退,如因出租人原因或其他无法抗拒的客观原因无法经营,租金全部退还。因尉氏县城管局将大棚拆除,导致葛建中无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葛建中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永涛返还全部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葛建中租赁的吴永涛的租赁物包括两间房屋和房屋外的大棚,尉氏县城管部门拆除的是门口处的大棚及早餐摊点的部门设施。故一审判决认定葛建中仍可以继续在店内经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依照公平原则,酌定吴永涛退还葛建中租金14000元,二审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葛建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葛建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建庄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