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婉荣,女,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陈曦,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云娟,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李婉荣因与被申请人李云娟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婉荣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照相馆门前台阶上没有设置安全提示标志”错误,照相馆玻璃门下方有“小心地滑”的字样,李婉荣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即使没有设置安全提示标志,李云娟的摔倒也和没有设置安全提示标志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二审认定“由于照相馆门前台阶上没有设置安全提示标志,致使李云娟抱小孩到照相馆上台阶时不慎摔倒”,该推理判定明显错误。李云娟在案件审理期间前后陈述不一致。 本院认为:李云娟起诉称因照相馆门口水没有扫干净,其退一滑而摔倒,进而撞上玻璃门。李婉荣称李云娟摔倒是因为上台阶时与其带着的一个5岁左右的女孩争路造成绊倒。证人单淑兰亦支持李婉荣的说法。故一、二审判决均未支持李云娟所称的因地上有水将其滑到的说法。李婉荣虽然在照相馆门上贴有“小心地滑”的标志,但却没有设置有关台阶的安全提示标志,李云娟上台阶时摔倒,进而撞上玻璃门,造成右前臂割裂伤,二审酌定李婉荣承担1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李婉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婉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建庄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