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培生,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存启,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代理人:魏森森,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付集镇枣园村后街58号,系魏存启之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张培生因与被申请人魏存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培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