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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生与魏存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培生,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存启,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代理人:魏森森,男,汉族,住河南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培生,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存启,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代理人:魏森森,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付集镇枣园村后街58号,系魏存启之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张培生因与被申请人魏存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培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