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美英,女,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永战,男,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百超,男,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一审被告:张和平,男,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一审被告:宋竹平,女,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一审被告:陈红涛,男,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一审被告:张美菊,女,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一审被告:张国昌,男,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一审被告:孟福利,男,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一审被告:张翠丽,女,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再审申请人何美英因与被申请人胡永战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百超,一审被告张和平、宋竹平、陈红涛、张美菊、张国昌、孟福利、张翠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美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遗漏了何美英的诉讼请求,何美英在法庭上一再表示协议即使无效,也是双方均有过错,而且胡永战也实际使用协议约定的土地长达两年之久,因此不应该全额返还土地使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胡永战起诉何美英等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何美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坚持请求认定合同有效,虽然提到假如判决合同无效,胡永战也应当返还占用经营两年土地而获得的不当得利,却没有向法院提出反诉,故何美英称一、二审判决遗漏其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何美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美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建庄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