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顺,男。 委托代理人张俊明,男,系张德顺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德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志刚,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德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薛国胜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李翠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亚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