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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鹏妨害信用卡管理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刑终字第167号 原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鹏,男,23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刑终字第167号
原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鹏,男,23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抓获并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同年3月19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楠,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鹏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通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付鹏不服,以认定事实有误、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娄二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付鹏及其辩护人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付鹏伙同余亮(已判刑)在湖北省武汉市从他人手中购买了署名为涂某等三人的身份证各一张。2013年12月2日付鹏和余亮乘坐火车到开封市。2013年12月3日至5日,付鹏使用涂某的身份证,在开封市境内的中国农业银行等多家银行办理出10张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服务申请表等书证,证实开户日期为2013年12月3日、12月4日,户名为涂某的用户的开卡领卡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以及从付鹏处扣押银行开卡申请表、快递单等书证证实抓获经过,以及扣押物品情况。
3、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等书证证实被告人付鹏个人信息及公安机关对其追逃等情况。
4、(2014)通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余亮判刑情况。
5、被告人余亮供述:他与付鹏从他人手中购买多个身份证,于2013年12月3日至12月5日在开封市区、县城的多家银行骗领银行卡,付鹏单独购买并使用署名为涂某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卡。
6、被告人付鹏供述:他与余亮从他人手中购买多张身份证,于2013年12月3日来到开封地区,他用署名为涂某的身份证在开封市区、通许县、尉氏县等多家银行骗领银行卡,2013年12月5日因多次打电话未联系到余亮,怀疑余亮被公安机关抓获,所以没有回宾馆拿自己的行礼包,遂于2013年12月6日晨离开开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通许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付鹏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诉人付鹏上诉称,装有银行卡的包是从余亮处得到的,自己记不住究竟办了几张银行卡,不能把10张银行卡都计算成他办的,本人系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愿意交纳罚金,请二审法院在三年以下量刑。
辩护人辩称,尾号为2910、1083、1987三张卡没有开卡记录,不能证明是由付鹏所开,付鹏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建议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付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已经一、二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付鹏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银行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载明尾号为1083、1987的两张银行卡系户名为涂某的用户,于2013年12月3日、12月4日分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县咸平商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东大街支行申请开户并领取信用卡,银行系统因时间长等客观原因不能调取开户申请资料,尾号2910信用卡有开卡资料。结合被告人余亮、付鹏供述,可以确认2013年12月3日至12月5日期间,付鹏单独使用署名为涂某的身份证在开封地区的多家银行骗领银行卡,因此上诉人付鹏及其辩护人辩称该三张卡不是付鹏所开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付鹏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祥伟
审判员  郭 桥
审判员  赵利民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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