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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裕达运输有限公司与开封市保安汽车队、郑州开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开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马占彪,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扬,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开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马占彪,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扬,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裕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苏袁斌,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开封市保安汽车队。住所地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林新法,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开封裕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运输公司)因与开封市保安汽车队(以下简称保安汽车队)、郑州开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汽贸公司)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6日诉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2)顺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开元汽贸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顺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艺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