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开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马占彪,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扬,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裕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苏袁斌,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开封市保安汽车队。住所地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林新法,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开封裕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运输公司)因与开封市保安汽车队(以下简称保安汽车队)、郑州开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汽贸公司)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6日诉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2)顺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开元汽贸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顺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艺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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