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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811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业。 被告李某,男,汉族,无业。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811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业。
被告李某,男,汉族,无业。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3年9月,李某以买房为由向其借款150000元,承诺十天归还并支付利息。但事后两个月李某仍未归还。经王某某多次催要,现李某已归还100000元,尚下余50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某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偿还王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3%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承认借款属实,但辩称因已还了100000元,借款利息应按本金50000元,依国家允许的利率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李某以买房为由向王某某借款150000元。后经王某某多次催要,李某仅偿还了100000元。2014年1月8日,经王某某催要,李某向其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我保证明天下午还王某某钱,如不还,用房产证作为抵押。利息三分。”但李某未按保证还清借款。2014年4月15日,经王某某再次催要,李某就剩余借款50000元向王某某出具借条确认。该款至今未还,王某某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王某某提交的李某出具的保证书、借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李某向王某某借款系事实,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因王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王某某可以催告李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而李某经王某某多次催要仍未清偿全部借款,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对此纠纷应负清偿责任。故王某某要求李某偿还剩余借款50000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4年1月8日,李某向王某某出具的《保证书》中约定了利息,自该日起李某应就剩余借款按约向王某某支付利息。但该借款利率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本院仅支持王某某诉请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的利息,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对该日之前的利息,王某某不能举证证明双方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开庭审理期间,李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4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某负担。该款暂由王某某垫付,待执行时由李某一并支付给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俊营
审判员  石少华
审判员  殷莉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水平
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