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某村委会与胡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398号 原告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胡延春,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向东,男,汉族。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 原告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诉被告胡某某财产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398号
原告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胡延春,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向东,男,汉族。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
原告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诉被告胡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胡延春及委托代理人张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村委会诉称,胡某某原系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杨官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及矿长,在胡某某经营期间,因该煤矿越界违法开采造成胡庄村部分地面地表塌陷,导致胡庄村100余户村民房屋地基塌陷,墙体严重裂缝,造成群众财产遭到重大损害。为了补偿群众的损失,2004年7月30日,某村委会与胡某某签订协议,约定胡某某一次性补偿某村委会500000元,用于补偿房屋受损的村民。但胡某某仅支付了200000元,剩余300000元经某村委会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胡某某立即支付补偿款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胡某某原系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杨官营煤矿的负责人及实际经营者。2004年7月30日,某村委会与杨官营煤矿在新华区政府协调下,因杨官营煤矿采煤造成胡庄村房屋受损情况签订协议书,协议第二条约定:关于补偿标准和金额,除2004年7月30日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村民外,对剩余受损户一次性补偿500000元。具体付款方式2004年8月31日前付100000元,12月31日前100000元;2005年8月31日前付100000元,12月31日前付100000元;2006年8月31日前付100000元。第三条约定:本次补偿为最终处理,某村委会不得再以房屋受损问题向杨官营煤矿提出新的赔偿要求。协议达成后,新华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8月2日又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该协议进行确定。协议签订后,胡某某向某村委会支付了补偿款200000元。2005年5月26日,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杨官营煤矿与平顶山市新华区杨官营三矿又签订了资源整合重组协议,两个煤矿合并成立了平顶山市豫顺达煤矿有限公司,2005年8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杨官营煤矿将所有资产以33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杨官营三矿,并约定杨官煤矿营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相关费用由杨官营煤矿自己承担。然杨官营煤矿下欠某村委会的补偿款300000元一直未支付,故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某村委会与杨官营煤矿签订的协议书、新华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杨官营煤矿同杨官营三矿签订的资产重组协议及补充协议、平顶山豫顺达煤矿有限公司与平顶山煤业集团九矿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资协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杨官营煤矿因开采行为造成某村委会部分村民房屋受损系事实,2004年7月30日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杨官营煤矿未按协议履行全部义务是引起纠纷的原因。胡某某系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杨官营煤矿的负责人,也是该矿的实际经营者与受益人,其2005年8月将该矿全部资产以3300000元的价格转让,并约定该矿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该矿自己负担,其应该用该笔转让款对某村委会的300000元债务承担责任。故本院对某村委会要求胡某某支付补偿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相关诉讼权利,视为对某村委会诉讼请求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村委会支付补偿款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何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俊营
审 判 员  黄伟力
人民陪审员  高振峰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淑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