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954号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国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红军,男,汉族,系原告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尚卫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某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正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学彬,男,汉族,系某保险公司理赔部经理。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殷莉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阎红军、尚卫峰及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学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诉称,2014年6月11日13时,王某某驾驶的豫DHT107号小型轿车沿平顶山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材大世界附近变更车道时,与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徐国政驾驶的豫DDD198号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新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国政不负事故责任。肇事车辆所有人为李某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王某某、李某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某公司车辆维修费91400元,评估费4000元,车辆施救费560元,共计959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某辩称,事故发生无异议,车辆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意见与王某某意见一致。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因为事故没有向该公司报案,保险公司需要向交警队核实。车辆损失价值鉴定系某公司单方鉴定,保险公司需要向修理厂落实相关修理配件实际情况,如有需要要求重新鉴定;拖车费过高、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13时,王某某驾驶的豫DHT107号小型轿车沿平顶山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材大世界附近变更车道时,与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徐国政驾驶的豫DDD198号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新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国政不负事故责任。肇事车辆所有人为李某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及200000元限额的商业险并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0日。豫DDD198凯宴牌WP1AB29P越野型客车所有人系某公司。2014年7月3日,平顶山市恺轩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该车配件及维修工时费用共91400元。该车产生鉴定费用4000元及5车辆施救费60元。因某公司与王某某、李某某协商赔偿未果,故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某公司提供的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车证、、保单、车辆车损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施救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新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对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分担予以确认。对某公司所有的豫DDD198凯宴牌WP1AB29P越野型客车车辆财产损失认定为:1、配件及维修工时91400元;2、施救费560元;3、鉴定费4000元,上述损失共计95960元。故对某公司要求对财产损失进行赔付9596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肇事车辆豫DHT107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122000元和200000元商业险,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未超过保险限额,故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内赔付某公司95960元。因上述赔偿款项能从保险中得到全部理赔,故王某某、李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对某保险公司辩称的诉讼费不承担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因某保险公司未提出车辆损失鉴定过高,不符合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也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对其辩称的保险公司需要向修理厂落实相关修理配件实际情况,如有需要要求重新鉴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辩称的拖车费过高的诉讼请求,未提出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某公司95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9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莉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淑华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