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北执字第670号 申请执行人陈秀花,女,1948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高艳玲,女,1958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张志安,男,1954年9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陈秀花申请执行高艳玲、张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艳玲、张志安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4)北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审判员 封志勇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