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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花与高艳玲、张志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北执字第670号 申请执行人陈秀花,女,1948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高艳玲,女,1958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张志安,男,1954年9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陈秀花申请执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北执字第670号
申请执行人陈秀花,女,1948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高艳玲,女,1958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张志安,男,1954年9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陈秀花申请执行高艳玲、张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艳玲、张志安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4)北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审判员  封志勇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