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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学与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马文学,男,1971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安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住所地安阳。 本院在执行马文学申请执行安阳县公安局、安阳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马文学,男,1971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安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住所地安阳。
本院在执行马文学申请执行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封志勇
审判员  刘继霞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