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286号 申请执行人赵利,女,1974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张长保,男,1976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赵利申请执行张长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赵利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安飞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晓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