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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利与张长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286号 申请执行人赵利,女,1974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张长保,男,1976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赵利申请执行张长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赵利已向本院申请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286号
申请执行人赵利,女,1974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张长保,男,1976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赵利申请执行张长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赵利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安飞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晓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