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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月林、李艳芳与芦月凤、芦月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235号 申请执行人芦月林,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李艳芳(系原告芦月林的妻子),女,1963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芦月凤,女,1960年1月出生,汉族,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235号
申请执行人芦月林,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李艳芳(系原告芦月林的妻子),女,1963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芦月凤,女,1960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芦月清,女,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芦月林、李艳芳申请执行芦月凤、芦月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芦月凤、芦月清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邢文中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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