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235号 申请执行人芦月林,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李艳芳(系原告芦月林的妻子),女,1963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芦月凤,女,1960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芦月清,女,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芦月林、李艳芳申请执行芦月凤、芦月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芦月凤、芦月清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邢文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