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67号 申请执行人王联合,男,1968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安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王联合申请执行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