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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现书、李凤珍与刘梦华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73号 申请执行人王现书,男,1958年3月生,汉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李凤珍,女,1958年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梦华,女,1990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王现书、李凤珍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73号
申请执行人王现书,男,1958年3月生,汉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李凤珍,女,1958年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梦华,女,1990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王现书、李凤珍申请执行刘梦华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梦华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邢文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