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北执字第562号 申请执行人王亭只,女,1972年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郑福庆,男,1981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王亭只申请执行安阳市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郑福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郑福庆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审判员 封志勇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