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63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付存周,男,1972年8月,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存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保安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封志勇 审判员 刘继霞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