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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明与刘东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北执字第606号 申请执行人李树明,男,1965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刘东兆,男,1981年6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磁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北执字第606号
申请执行人李树明,男,1965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刘东兆,男,1981年6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磁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本院在执行李树明申请执行刘东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东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