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28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8年7月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77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