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427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燕,女,1967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智全,男,1957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靳新富,男,1960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李晓燕申请执行智全、靳新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智全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晓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