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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燕与智全、靳新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427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燕,女,1967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智全,男,1957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靳新富,男,1960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李晓燕申请执行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427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燕,女,1967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智全,男,1957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靳新富,男,1960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李晓燕申请执行智全、靳新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智全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晓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