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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坡与李海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北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坡,男,1976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李海霞,女,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张建坡申请执行李海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海霞已按生效法律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北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坡,男,1976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李海霞,女,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张建坡申请执行李海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海霞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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