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27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刘凤芹,女,1971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龙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凤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刘凤芹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53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