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北执字第529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华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灵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华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阳灵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灵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