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20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华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周爱民,男,1975年9月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苌庆峰,男,1983年4月生,汉族,司机,住所地内黄县。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华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周爱民申请执行苌庆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苌庆峰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来生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邢文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