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卫国与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刘卫国,男,1961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安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刘卫国申请执行安阳县公安局、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刘卫国,男,1961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安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刘卫国申请执行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