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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怀、刘庆有与刘庆学析产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北执字第276号 申请执行人刘庆怀,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刘庆有,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安阳市。 被执行人刘庆学,男,1942年11月,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刘庆怀、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北执字第276号
申请执行人刘庆怀,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刘庆有,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安阳市。
被执行人刘庆学,男,1942年11月,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刘庆怀、刘庆有申请执行刘庆学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庆学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2)北民一初字第7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审判员  封志勇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