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北执字第276号 申请执行人刘庆怀,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刘庆有,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安阳市。 被执行人刘庆学,男,1942年11月,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刘庆怀、刘庆有申请执行刘庆学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庆学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2)北民一初字第7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审判员 封志勇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