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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红与薛全友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先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刘书红,女,1977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薛全友,男,1964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刘书红申请执行薛全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全友已按生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先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刘书红,女,1977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薛全友,男,1964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刘书红申请执行薛全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全友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101-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封志勇
审判员  刘继霞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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