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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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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佳与郭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88号 申请执行人马佳,女,200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法定代理人张爱青,女,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郭红,男,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88号

申请执行人马佳,女,200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法定代理人张爱青,女,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郭红,男,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张爱青与被执行人郭红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郭红银行存款211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