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董海生,男,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范锦绣,男,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陈志强,男,住安阳市文峰区。 申请执行人董海生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于2013年6月14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3)安文证民字第1024号债权文书。 经审查,该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无疑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范锦绣、陈志强于3日内,将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13)安文证民字第1024号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则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勇翔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