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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字于王爱英王秀峰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395-1号 申请执行人王爱字,女,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王爱英,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王秀峰,男,汉族,住址同上,系王爱英丈夫。 王爱字诉王爱英、王秀峰借款纠纷一案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395-1号

申请执行人王爱字,女,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王爱英,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王秀峰,男,汉族,住址同上,系王爱英丈夫。

王爱字诉王爱英、王秀峰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4日作出(2013)殷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爱英、王秀峰应在2014年9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爱字20万元及利息,但至今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爱英、王秀峰存款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