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395-1号 申请执行人王爱字,女,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王爱英,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王秀峰,男,汉族,住址同上,系王爱英丈夫。 王爱字诉王爱英、王秀峰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4日作出(2013)殷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爱英、王秀峰应在2014年9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爱字20万元及利息,但至今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爱英、王秀峰存款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