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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海生与范锦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73号 申请执行人董海生,男,住安阳市殷都区铁一北路。 被执行人范锦绣,男,住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 被执行人范宁博,男,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 被执行人范震博,男,住安阳市文峰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73号

申请执行人董海生,男,住安阳市殷都区铁一北路。

被执行人范锦绣,男,住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

被执行人范宁博,男,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

被执行人范震博,男,住安阳市文峰区大寺前街。

被执行人范路博,男,住安阳市北关区光华路31号院。

被执行人王伟,男,住安阳市殷都区豫棉西路。

被执行人侯茂清,男,住安阳市文峰区二果园。

被执行人张琪,男,住安阳市北关区民航路。

申请执行人董海生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于2013年7月19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3)安文证民字第1057号债权文书。

经审查,该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无疑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范锦绣、范宁博、范震博、范路博、王伟、侯茂清、张琪于3日内,将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13)安文证民字第1024号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则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勇翔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