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73-5号 申请执行人董海生,男,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文证民字第1024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4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伟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同兴街相州小区面积为81.91平方米成套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伟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同兴街相州小区面积为81.91平方米成套住宅。 二、被执行人王伟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