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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刑初字第4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伟,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曾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6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5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刑初字第4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伟,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曾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6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5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0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3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7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3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1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4)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荥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2014年8月2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郑刑一终字第284号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紫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王伟到荥阳市索河路与万山路交叉口交通银行门口,趁无人注意之际,将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浅蓝色踏板式森地牌电动车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森地电动车价值2805元。
2、2014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王伟到荥阳市索河路建业服饰量贩门口东侧的停车区,趁无人注意之际,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深灰色踏板式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台铃电动车价值3876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王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王伟到荥阳市索河路与万山路交叉口交通银行门口,趁无人注意之际,使用自制改锥将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浅蓝色踏板式森地牌电动车盗走。现赃物尚未追回。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森地电动车价值2805元。
2、2014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王伟到荥阳市索河路建业服饰量贩门口东侧的停车区,趁无人注意之际,使用自制改锥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深灰色踏板式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现赃物尚未追回。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台铃电动车价值3876元。
另查明,2014年1月9日,荥阳市公安局从被告人王伟身上扣押1982元人民币及自制改锥2个,所扣押的款项现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马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伟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王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伟的作案工具改锥2个予以没收、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后返还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李 丰
审判员 杨 云
审判员 尹永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淑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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