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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运红与安阳盛丰洗煤有限公司、路志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403号 申请执行人魏运红,女,现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执行人安阳盛丰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 被执行人路志勇,男,住殷都区文峰大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三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403号

申请执行人魏运红,女,现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执行人安阳盛丰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

被执行人路志勇,男,住殷都区文峰大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三初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安阳盛丰洗煤有限公司、路志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盛丰洗煤有限公司、路志勇行存款1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