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403号 申请执行人魏运红,女,现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执行人安阳盛丰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 被执行人路志勇,男,住殷都区文峰大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三初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安阳盛丰洗煤有限公司、路志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盛丰洗煤有限公司、路志勇行存款1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