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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振新与秦焕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37-2号 申请执行人侯振新,男,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秦焕芝,女,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殷证经字第838号公证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37-2号

申请执行人侯振新,男,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秦焕芝,女,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殷证经字第838号公证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月18日前,自动履行公证书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焕芝位于安阳市华城国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秦焕芝银行存款4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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