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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玉堂与王强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64号 申请执行人甘玉堂,男,1963年6月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代理人马党振,男,汉族,1965年6月7日生,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王强,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甘玉堂与被执行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64号

申请执行人甘玉堂,男,1963年6月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代理人马党振,男,汉族,1965年6月7日生,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王强,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甘玉堂与被执行人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强银行存款10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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