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64号 申请执行人甘玉堂,男,1963年6月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代理人马党振,男,汉族,1965年6月7日生,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王强,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甘玉堂与被执行人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强银行存款10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