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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花叶、张爱珍、乔新民、乔新海与索学孔、索玉生、王秀兰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17号 申请执行人王花叶,女,1956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张爱珍,女,193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乔新民,女,1970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17号

申请执行人王花叶,女,1956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张爱珍,女,193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乔新民,女,1970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乔新海,男,1957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索学孔,男,192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索玉生,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秀兰,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王花叶、张爱珍、乔新民、乔新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索学孔、索玉生、王秀兰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索学孔、索玉生、王秀兰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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