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17号 申请执行人王花叶,女,1956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张爱珍,女,193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乔新民,女,1970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乔新海,男,1957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索学孔,男,192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索玉生,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秀兰,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王花叶、张爱珍、乔新民、乔新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索学孔、索玉生、王秀兰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索学孔、索玉生、王秀兰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