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241号 申请执行人王关林,男,1959年3月11日,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马振民,男,1969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肖楠,女,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西段。 申请执行人王关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振民、肖楠、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肖楠位于殷都区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