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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有全与郑军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88号 申请执行人柴有全,男,汉族,1949年6月7日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郑军生,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柴有全与被执行人郑军生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88号

申请执行人柴有全,男,汉族,1949年6月7日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郑军生,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柴有全与被执行人郑军生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军生名下银行存款1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