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88号 申请执行人柴有全,男,汉族,1949年6月7日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郑军生,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柴有全与被执行人郑军生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军生名下银行存款1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