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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芬与宋卫红、王合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251-1号 申请执行人李艳芬,女,1970年4月8日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宋卫红,女,196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合,男,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李艳芬与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251-1号

申请执行人李艳芬,女,1970年4月8日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宋卫红,女,196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合,男,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李艳芬与被执行人宋卫红、王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宋卫红、王合银行存款3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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