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251-1号 申请执行人李艳芬,女,1970年4月8日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宋卫红,女,196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合,男,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李艳芬与被执行人宋卫红、王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宋卫红、王合银行存款3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