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319号 申请执行人吴艳红,女,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春红,女,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吴艳红与被执行人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春红名下殷都区枫林水郡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