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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艳红与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319号 申请执行人吴艳红,女,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春红,女,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吴艳红与被执行人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判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319号

申请执行人吴艳红,女,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春红,女,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吴艳红与被执行人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春红名下殷都区枫林水郡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 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