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259-1号 申请执行人韩同昌,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冯春平,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韩同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冯春平银行存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