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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同昌与冯春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259-1号 申请执行人韩同昌,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冯春平,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韩同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259-1号

申请执行人韩同昌,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冯春平,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韩同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冯春平银行存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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