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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关林与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宏明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宏明、刘春翔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81-1号 申请执行人王关林,男,1959年3月11日,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高宏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宏明伟业建筑安装有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81-1号

申请执行人王关林,男,1959年3月11日,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高宏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宏明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敦好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宏明,男,1959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刘春翔,男,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王关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宏明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宏明、刘春翔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屋四套。

二、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损毁、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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