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345-1号 申请执行人侯菊玲,女,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邵雪蕊,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刘兵帅,男,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二初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邵雪蕊、刘兵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邵雪蕊、刘兵帅银行存款6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