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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邵某某、刘某某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345号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邵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二初终字第225号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345号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邵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二初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邵某某、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邵某某、刘某某银行存款6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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