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160-3号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申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7月24日前,自动履行判决书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申某某有位于安阳市开发区书香雅居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申某某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开发区书香雅居房屋一套。 二、被执行人申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