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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红军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法执字第243-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红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孙文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邢志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段聚会,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法执字第243-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红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孙文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邢志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段聚会,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安飞正经字第226号公证书、(2008)安飞证执字第43号强制执行证明书,于2009年4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红军等4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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