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法执字第243-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红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孙文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邢志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段聚会,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安飞正经字第226号公证书、(2008)安飞证执字第43号强制执行证明书,于2009年4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红军等4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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