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5-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淇,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晓卿,男,汉族。 被执行人岳建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史永强,男,汉族。 关于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淇、王晓卿、岳建生、史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安飞证经字第1116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1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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