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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淇、王晓卿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5-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淇,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晓卿,男,汉族。 被执行人岳建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史永强,男,汉族。 关于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5-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淇,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晓卿,男,汉族。

被执行人岳建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史永强,男,汉族。

关于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淇、王晓卿、岳建生、史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安飞证经字第1116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1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